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24 浏览:116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阳县银花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价格欺诈案

2024年2月5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对山阳县银花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3台作弊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539889.73元,罚款3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键盘输入的方式进行计量作弊。经现场计量检定,4把加油枪中有3把加油枪误差超过国家标准,未实施作弊的1把加油枪以92#汽油冒充95#汽油销售,并出具了95#汽油发票,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加油机主板生产厂家鉴定,涉案主板所用监控微处理芯片非原厂产品,主板和计量程序被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扶风金店佛都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31日,扶风县市场监管局对扶风金店佛都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手表28块,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注册商标为“EMPORIO ARMANI”的手表,无防伪二维码吊牌,无法提供有效进货票据、销售凭证、供货方信息和有效商标专用权授权许可凭证,立即对涉案的28块手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10月31日,向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鉴定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出《鉴定委托书》。经鉴定,28块手表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西安购进涉案“EMPORIO ARMANI”手表28块,截至检查时均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扶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市汉台区华某某文体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4年1月1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汉台区华某某文体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超人玩具系列备样1个,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53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超人玩具系列经检验认定为产品不合格。送达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同批次涉案产品备样1个,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涉案产品系假冒汕头市恒之宇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及地址的产品。经查,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从汕头市宇诚玩具商行购进涉案产品16个,进价30元/个,售价60元/个,货值金额960元,售出15个,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府谷县振兴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4月2日,府谷县市场监管局对府谷县振兴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86.8元,罚款19497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3日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25.4吨,进价4850元/吨,售价6500元/吨。当事人自述共售出6.77吨,2023年9月9日供货商召回18.63吨,但无法提供销售凭证和召回相关手续,故认定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府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川金双塔商贸有限公司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3月6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洛川金双塔商贸有限公司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4台作弊加油机,罚没240831.6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依次通过当事人加油站3号枪、4号枪、1号枪、2号枪、6号枪向加油机防作弊自动检测车加入50L燃油,显示加油量分别为:47.87L、47.97L、47.97L、48.31L、48.37L。经现场计量检定,当事人4台加油机共6把加油枪示值误差分别为:1号枪3.19%、2号枪3.05%、3号枪3.67%、4号枪3.07%、5号枪2.96%、6号枪2.94%,检定结果均为不合格。经加油机生产厂家对6把加油枪计控主板及外接电路板进行检测,结论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计量程序及附带的6块电路板均非该公司产品,与出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将4台加油机的6块计控主板改动为可人为设置加油量误差的主板,并将误差设置为3%对外加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安康市白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白河县安厦建设材料试验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检验检测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27日,白河县市场监管局对白河县安厦建设材料试验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检验检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抽调技术专家组依法开展监督抽查,现场出具《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确认,当事人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未按照标准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检验方法发生变更的未申请变更;二是缺少水泥新标准胶砂搅拌机、振实台等检验检测设备,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三是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能力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四是部分管理体系运行未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五是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报告结论不准确;六是标准物质、化学试剂等耗材的使用数量和购置时间不符合实际。

当事人使用部分已取消或发生变更的检验检测标准或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在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白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18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对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彭镇分输调压站,发现站内燃气调压装置系统内的5台压力容器及系统内外压力管道处于在用状态,但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0月使用了上述5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使用了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